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→債各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公司法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商事法總論→公司法。」
二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
「低年級同學不得選修高年級必修課程。」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
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→債各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公司法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商事法總論→公司法。」
二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
「低年級同學不得選修高年級必修課程。」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