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款
「全學年課程以選修同一班級為原則,但因上課時間衝突等特殊情形
經核准變更修習班級者及統一教學進度之課程不受此限。」
二、同一學年度,不同班級但相同科目及相同授課老師,
經系主任裁示,得不受本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款限制,同學得於選課期間自由更換。
三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→債各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公司法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商事法總論→公司法。」
四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
「低年級同學不得選修高年級必修課程。」
五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