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或民法債編(一)→債各或民法債編(二)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商事法總論或公司法(一)→公司法或公司法(二)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設有先修科目的選修課程。」
二、依據本系排課及停開相關作業要點第二點
每學期第一階段選課結束後,選修課程選修人數未達十人,進行停開作業。
(每學年度上學期大一課程不受此限)
115學年度第一階段選課停開課程如下
| 法律系 | 2A | 4001 | 學期 | 會計學 |
| 法律系 | 2A | L074 | 學期 | 英美法總論 |
| 法律系 | 4B | 3076 | 學期 | 強制執行法 |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