詳細請參 附件說明

 

說明

一、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,下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(下稱申訴會),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,包括申訴案(類似訴願案件),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,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,並能培養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,爰須具備民法、刑法及行政法之基本概念,與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。
二、因業務需要,亟須具熱忱、肯學習之法律聘用人員1名,參與處理機關與廠商紛爭解決之行列。本職務為本會申訴會科員休假及娩假期間之職務代理人,自115年3月中旬(或實際報到日)起至代理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(暫定117年1月30日)止即無條件解僱,屆期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留用或補償。履約期間須每年依契約約定考核。
三、詳細資格條件、工作項目及薪資待遇,如附件所示本會職缺公告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