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,下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,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,包括申訴案(類似訴願案件),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,因業務需要,亟須具熱忱、肯學習之法律約用人員2名(薪資新臺幣6萬元),參與處理機關與廠商紛爭解決之行列。擔任本會約用人員,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,並能培養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,爰須具備民法、刑法及行政法之基本概念,與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。
二、詳細資格條件、工作項目及薪資待遇,如附件所示本會約用人員職缺公告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