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或民法債編(一)→債各或民法債編(二)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商事法總論或公司法(一)→公司法或公司法(二)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設有先修科目的選修課程。」
二、同一學年度,不同班級但相同科目及相同授課老師,
經系主任裁示,得不受本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款限制,同學得於選課期間自由更換。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
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或民法債編(一)→債各或民法債編(二)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商事法總論或公司法(一)→公司法或公司法(二)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設有先修科目的選修課程。」
二、同一學年度,不同班級但相同科目及相同授課老師,
經系主任裁示,得不受本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款限制,同學得於選課期間自由更換。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