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系選課規定第三條
「下列課程有先後修習順序,違者學分不予承認:
一、民總→債總或民法債編(一)→債各或民法債編(二)
二、刑總→刑分
三、憲法→行政法
四、商事法總論或公司法(一)→公司法或公司法(二)→證券交易法
五、設有先修科目的選修課程。」
二、依據本校開課原則
每學期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,
學士班選修課程選修人數未達二十人,
博士班選修課程選修人數未達二人,進行停開作業。
因停開而學分不足或有選其他課程需求同學,可於選課更正期間辦理選課更正。
(選課更正期間:09/23-09/24,每日上午九點至下午十六點止,校本部辦理)
115學年度第二階段選課停開課程如下
| 法律系 | 4A | 3017 | 學年 | 法理學 |
| 法律系 | 4B | 3017 | 學年 | 法理學 |
| 法律系 | 4E | 7880 | 學年 | 行政訴訟法 |
| 法律系 | 博2 | F208 | 學期 | 國際暨兩岸法律衝突專題 |
三、將依附件名單逕行通知教務處退課。